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二章 入國及停留 第11條 無戶籍國民入國後,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入國許可證件。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