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4條 法規: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4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核對確認無誤後,由移民署將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交由運輸業者收存保管,於乘客離境時發還。前項乘客過夜住宿期間,由運輸業者發給識別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