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三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第22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律師或法律事務所變更登記事項、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變更註冊登記證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