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不予受理;已受理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