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5條 法規: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