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5條 法規: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5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移民署發給出境證持憑出境,並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一、經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入出境許可。二、經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三、經依前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前項出境證自核發之翌日起十日內有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