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七款後段、第九款至第十二款規…
- 第30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一、定居申請書。二、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三、臺灣地…
- 第31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本條準用…
- 第32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應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
- 第34條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所為之定居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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