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條 法規: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持有效之入出境證件及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護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澳門護照,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但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得以有效護照查驗入境。香港或澳門居民依本辦法規定入境前,應填入境登記表,由機場、港口入境查驗單位於其入境查驗時收繳,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處理。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免予填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