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
- 第3條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持有效之入出境證件及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護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澳門護照,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 第4條依本辦法規定發給之入出境證件污損或遺失者,應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補發:一、入出境證件申請書。二、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
- 第5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 第6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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