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決議前,不執行強制驅逐出國。
但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前項審查應考量家庭團聚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相關權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