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22-1條 法規: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22-1條 外國人來臺就學,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