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20條 法規: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20條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之同時,亦得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前項重入國許可為多次使用,其有效期間不得逾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持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