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9條 法規: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9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延期停留、居留或延期居留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不受理其前項申請: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百八十三日。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經限制出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