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8條 法規: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8條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無前項證件者,應攜帶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