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7條 法規: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7條 外國人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或永久居留,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以依親為居留原因經許可居留,其依親對象出國(境)已逾二年,經移民署通知之日起算逾二個月仍未入國(境)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