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6條 法規: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6條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