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4條 法規: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4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移民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