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0條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
- 第42條大陸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進入…
- 第43條醫療機構依前條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
- 第44條依前條第四項扣繳之保證金,由移民署繳交國庫。經扣繳保證金之醫療機構,如保證金餘額已不足前條第三項數額時,由移民署通知於一…
- 本條文有附件第45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醫療服務交流,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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