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1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三章 專業交流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生等專業交流,應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從事參觀、訪問、考察、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展覽及參加展覽之短期專業交流,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短期專業交流應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