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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2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應由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申請之。但在臺灣地區無親屬者,得由有正當職業之臺灣…
- 第23條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二、為經許可團聚並…
- 第24條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
- 第25條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准予延期後,得…
- 第26條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隨行團聚:一、為取得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未成年…
- 第27條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並以一次為限:一、為死亡未滿六個月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配偶之父母…
- 第28條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一、其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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