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計畫內容及活動,或邀請單位、旅行業及代申請人代辦業務情形,得…
- 第16條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得視其情節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一、未依第三十二條…
- 第17條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遺失說明書或毀損證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核…
- 第18條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為申請辦理延期,應依規定期限並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提出:一、延期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第19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
- 第20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附表一同行照料之配偶或十八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罹患疾病、重病或…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