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三章 專業交流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三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