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8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28條 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導遊人員,不得包庇未具第二十一條接待資格者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停止其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