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業務分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