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5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5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行程之擬訂,應排除下列地區:一、軍事國防地區。二、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