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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行程之擬訂,應排除下列地區:一、軍事國防地區。
二、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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