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7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四章 定居 第37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每年須限制定居數額者,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數額之各項類別涉及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之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核配數額時,其親屬關係應存續三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