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定居者,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定居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第31條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經許可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申請定居者,應備齊…
- 第32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一、移民署受理前條所定申請定居案件。二、有危害…
- 第33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並自不予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一…
- 第34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並自不予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 第36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者,由移民署核發入境證副本,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憑至現住地之戶政事…
- 第37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每年須限制定居數額者,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數額之各項類別涉及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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