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2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四章 定居 第32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一、移民署受理前條所定申請定居案件。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