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其他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作業,準用本辦法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