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散布、播送或刊登經審閱確認之移民業務廣告,而未載明註冊登記證字號及移民廣告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者,移民署應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勒令歇業。
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違反前項規定,移民署應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註銷註冊登記證及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