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37條 法規:人口販運防制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相關法規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7條 犯人口販運罪者,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由法務部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補助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前項補助之種類、請領條件、給付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