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0條 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二、為防火建築物。三、內部以不燃材料裝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