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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消防目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9條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9條
法規: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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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申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八百元;申請核發、換發、補發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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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令其報告,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不得拒絕。
第14條
受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聘用、資遣、解聘專責檢驗人員者,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5條
申請並獲認可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
第16條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違反法令之行為。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三、無故洩漏因…
第17條
除前條第六款及第七款外,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第18條
申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八百元;申請核發、換發、補發認可證書,應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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