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7條 法規: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7條 除前條第六款及第七款外,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