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4條 法規: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4條 受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聘用、資遣、解聘專責檢驗人員者,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