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7條 法規: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7條 鋼製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稱申請人)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附樣品八只,送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進行試驗;樣品數量,得視實際需要增加。申請人檢具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符合ISO22991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得逕依所提文件,依第九條規定進行審查,免予實施實體試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