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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26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26條
法規: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6條
本
標準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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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複合容器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辦理容器定期檢驗合格後,始得繼續使用,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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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複合容器型式認可試驗結果之判定,規定如下:一、高溫潛變試驗:(一)容器應無出現任何明顯變形,或有纖維鬆散、解體。(二)進…
第21條
申請人取得複合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設計,以一次為限,並得依表十一簡化試驗項目:一、容器長度變…
第22條
申請人申請複合容器個別認可時,應依批次,送專業機構進行抽樣試驗。完成試驗之所有樣品應予銷毀。
第23條
複合容器個別認可之批次認定、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定如下:一、批次認定: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
第24條
複合容器經認可判定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如圖二十),其應載事項、規格及附加方式規定如…
第25條
複合容器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辦理容器定期檢驗合格後,始得繼續使用,其使用年限依其設計使用年限,最長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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