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6條 前二條申請,於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認可前,申請人得撤回之。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其補正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