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4-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認可、個別認可、附加合格標示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附加定期檢驗合格標示等計收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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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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