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9-1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9-1條 登錄機構應對個別認可合格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辦理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每年抽樣或購樣以該年度申請個別認可案件之型式為對象,每一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至少抽驗一件。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增減抽樣或購樣產品數量。經會同實施全數試驗或量少特殊之產品,免依前項規定實施抽樣或購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