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7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7條 登錄機構受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之申請,應按月排定認可期程,並於試驗日期十日前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