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8-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二章 業務及責任 第5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以書面簿冊形式或電子檔案方式,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委託事項及辦理情形之詳細紀錄,並應妥善保存,以備各級消防機關之查核。前項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