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8-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不得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其已領取者撤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