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36條 法規:消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