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二、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三、拒絕消防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