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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二、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消防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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