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21-1條 法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1-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以章程載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領有證書之檢修機構,其許可於消防設備人員法公布施行後二年內繼續有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