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6條 法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6條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二。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前,應確認必要設備與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檢驗或校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