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10條 法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0條 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報後,應依消防安全設備申報受理單(以下簡稱申報受理單,如附表八)所列查核項目及內容詳加審核,並應於審核完成後,將申報受理單交付管理權人或其代理人;經審核不合格者,應將不合格項目及內容明列,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