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9條 主管機關受理明火表演申請,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單位,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實地勘查,該表演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派員說明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及表演情形,並演練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機制。主管機關於許可後,得派員進行抽查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內容及現場督導相關防火安全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